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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炉的杭州天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都新在哪?丨政策速递

2017-02-17 00:00:006029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新旧版对比


原管理办法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内容

标题: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标题: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引言: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1〕2号)、《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引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第一条: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引导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初创期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

一、概念界定第一条: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和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展。引导基金下设蒲公英和众创空间等引导基金子基金。

一、概念界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一、概念界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 
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支持对象第一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

三、支持对象第一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三、支持对象第二条第一款: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 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支持对象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蒲公英天使子基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企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天使投资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验证的实缴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新增)三、支持对象第二条第三款:申请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企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天使投资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杭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第一大股东;
      3. 天使投资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验证的实缴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1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 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6.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支持对象第三条: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工业自动化、高端装备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企业。

三、支持对象第三条: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工业自动化、高端装备业、文创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企业。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规模为7500万元,在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分期安排,至2015年底前全部到位。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四、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在国家、省和杭州市各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 引导基金的各项收益。(三)社会和个人捐赠资金。

五、基金的管理第一条:设立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五、基金的管理第一条:设立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科委、市财政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五、基金的管理第三条第一款:经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五、基金的管理第三条第一款: 经管委会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五、基金的管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科委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基金的管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基金的管理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引导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专户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内(含),年管理费提取比例为1%,专户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0.5%;;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引导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五、基金的管理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引导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超过0.6%,具体按照我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引导基金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五、基金的管理第五条: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市财政局、市科委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市财政局、市科委出具监管报告。

五、基金的管理第五条: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六、阶段参股第一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企业。

六、阶段参股第一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基金

六、阶段参股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六、阶段参股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基金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六、阶段参股第三条: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六、阶段参股第三条: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方案进行评审。

六、阶段参股第四条: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六、阶段参股第四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作为发起人的天使投资机构,在杭州科技信息门户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天使投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六、阶段参股第五条第一款: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市财政局、市科委批准后实施。

六、阶段参股第五条第一款: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天使投资机构,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阶段参股第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
    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3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六、阶段参股第六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收资本的30%。参股的天使基金中各级财政性资金出资额累计不超过40%。

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规模最低为3000万元人民币;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规模最低为300万元。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六、阶段参股第七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2. 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天使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在参股期内所投资的企业列入杭州市政府“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蒲公英计划”等培育计划的比例不低于天使投资企业总投资额的50%。
    4. 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投资项目数量不低于15个。
    6. 不得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企业。
   
  
 

六、阶段参股第七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蒲公英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只能投资于本天使投资机构第一股东管理的杭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

2. 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其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5倍且投资杭州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4. 蒲公英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规模的10%。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规模的10%。
    6. 不得投资于其他天使或
创业投资机构。

六、阶段参股第八条: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天使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六、阶段参股第八条:引导基金不参与天使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有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天使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六、阶段参股第九条:如果引导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使投资企业:

1. 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

2. 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超过半数股东要求受让引导基金股权;

3. 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完成投资,依《公司章程》或《和合伙企业》应予解散;

4. 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六、阶段参股第九条:如果天使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应退出参股基金:

1. 天使基金自引导基金首次出资1年内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

2. 天使基金完成投资,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予解散;

3. 天使基金发生破产或清算;

六、阶段参股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资金分两部分,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参股天使投资企业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盈利,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在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其他情况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亏损,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先于其他出资人承担亏损;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六、阶段参股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资金分两部分,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天使基金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如基金盈利,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引导基金出资同股同权部分)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在自引导基金首次投入后5年内(含5年)购买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其他情况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天使基金亏损,引导基金对该天使基金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天使基金实际亏损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的50%;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六、阶段参股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审计、评估。

六、阶段参股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天使基金审计、评估。


(新增)六、阶段参股第十二条:天使基金存续期结束时且引导基金已收回所有出资本金及相应利息,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超利率收益部分的20%的收益让渡给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

七、其他第一条:建立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家数。  

七、绩效管理建立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的杭州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家数。

七、其他第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项目安排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净收益回收期按协议规定执行。

八、其他第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科计[2014]25号)同时废止。

七、其他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八、其他第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