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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
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9〕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投资领域明确,拥有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

4.成功创业企业投资案例3个以上。

(二)初创期企业。

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

2.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1亿元。

(三)杭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类企业。

二、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规模为30亿元,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三、基金的管理

(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基金管委会下设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投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对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每半年向市创投办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

四、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市创投办对合作项目尽调报告进行初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及拟合作方案进行评审。经评审的合作项目公示7个工作日,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各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40%。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投资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经受托管理机构认定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杭州投资额。认定办法由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并报市创投办备案。

2.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3.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后上市的除外)。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原则不得超过阶段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

5.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6.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

(六)引导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利。引导基金出资收回资金优先统筹用于引导基金滚存使用。

引导基金一般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满后,通过清算、减资、退伙、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发起强制清算:

1.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和首期出资的;

2.引导基金首次出资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4.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八)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或合伙人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五、基金的监管与激励

(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基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创投办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受托管理机构收取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市创投办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当年管理费按照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年初支付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的一半,其余部分考核后核算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奖励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6%。

2.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5%。

(四)市创投办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其他

(一)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杭人大常〔2014〕3号)的相关规定,在加强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二)经基金管委会批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创投引导母基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助推杭州创新创业发展。

(三)跟进投资经市创投办批复后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